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年終考績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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