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支付處於十五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
  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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