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
  機關(單位)負擔。但已依法撥用或出借者,應約定由使用機關或借用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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