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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凡依法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為課徵對象之稅捐及工程受益費,應由管理 機關(單位)負擔。但已依法撥用或出借者,應約定由使用機關或借用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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