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租賃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以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租賃契約之約定期限屆滿時得換約續租。
  非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期屆滿時,如承租人有意繼續租用者
  ,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出租機關申請續訂租約,否則期滿後不
  予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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