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
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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