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地方律師公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
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無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無
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無
常務理事者,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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