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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危險標誌「警5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 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55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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