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危險標誌「警50」,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危險路段將近之
處。
本標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危險原因。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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