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路構件之型式測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種型式之管路構件應經型式試驗認可。
二、各種型式與尺度之閥,準備供工作溫度較攝氏零下五十五度為低處所
使用者,應於該閥最低設計溫度與不低於設計壓力下施行密性試驗。
在試驗期中閥之操作情況應經確認良好。
三、各型伸縮膨脹接頭,準備供貨艙櫃外部貨物管路之用者,及於必要時
裝置於貨艙櫃內者,應施行下列型式試驗:
(一)非預壓之伸縮接頭,其型式元件應以不低於設計壓力五倍之壓力
試驗五分鐘以上而不爆裂。
(二)膨脹接頭附有所有屬具如凸緣、牽條及活節之型式,應在製造廠
商建議之最大位移狀況下,以設計壓力兩倍之壓力試驗後並無永
久之變形。試驗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並得依所用材料要求於最
低設計溫度下為之。
(三)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壓力、溫度、軸向運動、旋轉運動與橫向運
動狀況下,應能滿意的承受至少與在實際營運中所遭遇循環次數
相同之循環試驗(熱運動)。當該試驗至少與營運溫度同等嚴重
時,得容許在周圍溫度下試驗之。
(四)當管路佈置實際上會承受船舶變形負載時,完整之膨脹接頭應在
無內部壓力下施行循環疲勞試驗(船舶變形),該試驗係以模擬
相當於補償管長之伸縮囊運動,在每秒不超過五周之頻率下,至
少達二百萬周。
(五)能提供膨脹接頭可適當承受預期工作狀況之完整文件者,本項試
驗得經認可免予施行。當最大內部錶壓力超過一點零巴時,該文
件應包括足夠之試驗資料,證明所採之設計方法為適當,及計算
與試驗結果間之相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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