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記錄或保存申訴事項。
二、設置受理申訴專責單位,並由專人調查及審查。
三、依調查結果對涉及之特定批次健康食品為適當處置;必要時,檢查其
    他批次健康食品,確認其影響情形。
四、法定通報之事項及方式。
五、記錄受影響健康食品之名稱、批號、數量、調查結果、處置方式與日
    期,及後續追蹤。
六、申訴內容非因製造業者所致者,應將調查結果告知其他利害關係人。
七、定期檢視申訴案件之內容、數量,確認其發生之趨勢,或特定申訴內
    容再發生之情形。
製造業者委託他廠生產者,應與代工廠訂定書面契約,規範代工廠之申訴
受理及處理程序。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訂定申訴標準作業程序及其內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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