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農田水利會職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
二、乙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
    等本薪最高薪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
    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前項所稱薪給總額,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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