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或先令其限
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