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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證券金融事業應以相當於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現金、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繳存中央銀行作為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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