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務工作人員之訓練分為左列各種:
  一、職前訓練:本公會新進會務工作人員應接受職前訓練,由人事部門
      統籌辦理。
  二、在職訓練: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應依規定參加本公會或各單位
      舉辦之在職訓練。
  三、專業訓練:視業務需要,遴選優秀之會務工作人員至各訓練機構之
      相關班次,接受專業訓練,或邀請專家學者至公會作系列專題演講
      或設班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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