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工友服務滿五年,於工友管理要點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未
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服務年資得予保留,俟其
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
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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