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核小組依本法第二十條之備選國民法官申告內容,認為有再次審查備選
國民法官資格之必要者,得再為審查。
審核小組依前項審查結果,認為備選國民法官不具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
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情形者,得將其由複選名冊移除,
並更正複選名冊。
前項之移除及更正,應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七條第
一項所定方式決議,除保留移除紀錄外,並註明更正複選名冊之日期及版
次。
前二項情形,地方法院應以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八條
所定方式公告更正複選名冊之要旨、更正前後複選名冊之人數,及將移除
之理由與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查。
第二項、第三項情形,地方法院宜儘速通知該備選國民法官已將之由當年
度複選名冊移除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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