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在救濟金未發放前,區公所應供給災民收容所災民膳宿,每人每日伙食
  費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原則,並得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酌作增減。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