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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在救濟金未發放前,區公所應供給災民收容所災民膳宿,每人每日伙食 費以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原則,並得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酌作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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