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事務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縣屬
  以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公務或業務需要,得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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