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內山地人民租地造林,鄉公所應於訂立契約後,造具租地造
  林登記表(簿),並於每年造林時期過後查填出租造林一覽表及出租造
  林統計表各四份,除一份留存備用外,餘逕送縣政府核轉民政廳會商農
  林廳林務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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