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議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人員之任用,除會計及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委任職以上人員由
  議長遴選合格人員函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同意後依法任用,雇員由議長
  僱用報請省政府備查。
  前項人員除雇員得由議長依雇員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解僱外,其餘人員
  之調、免、獎、懲均須敘明理由,先行報請省政府核准。經報准有案之
  機要人員應與議長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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