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室人員之任用,除會計及人事人員另有規定外,委任職以上人員由 議長遴選合格人員函報省政府轉報內政部同意後依法任用,雇員由議長 僱用報請省政府備查。 前項人員除雇員得由議長依雇員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解僱外,其餘人員 之調、免、獎、懲均須敘明理由,先行報請省政府核准。經報准有案之 機要人員應與議長同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