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測速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
,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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