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聘雇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年一
  月一日起,符合前項特別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含)以上
  (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得發給休假補助費,申領方式依據本部令頒「
  國軍軍職、聘雇(含特約聘雇)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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