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止。自民國九十年一 月一日起,符合前項特別休假規定者,每年至少應休假七日(含)以上 (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得發給休假補助費,申領方式依據本部令頒「 國軍軍職、聘雇(含特約聘雇)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