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國庫支票時,地區支付處經核對領
  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相符,如其付款憑單第一聯「
  領取支票憑證(第
    號)已交受款人」戳記處已蓋有受款人名章者,並應與領取支票憑證
  上受款人名章核對均屬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
  加蓋「支票交付訖」戳記,粘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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