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國庫支票時,地區支付處經核對領 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相符,如其付款憑單第一聯「 領取支票憑證(第 號)已交受款人」戳記處已蓋有受款人名章者,並應與領取支票憑證 上受款人名章核對均屬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 加蓋「支票交付訖」戳記,粘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