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教化之實施,得依類別或個別之方式行之,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並得
利用電影,音樂等為輔導工具,及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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