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
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
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
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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