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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