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工友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
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如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
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以上哺(集)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工友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請求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工友為前二項哺(集)乳時間、減少或調整工時之請求時,總處不得拒絕
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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