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收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
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健康食品之收回,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收回之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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