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 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 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並定明違規行為態樣。 三、違反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外從事海洋棄置之 罰則,移列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