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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本公會為培養專業人才,以應業務發展需要,得定期選派具有發展潛力 之優秀會務工作人員,前往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或專業訓練機構進修、 研習、考察或參加國際性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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