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 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 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院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