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
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
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院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餉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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