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印鑑卡由支付處填具者,應載明存款戶名稱,支付處名稱、地址、電話
  號碼、處長印鑑,檢送日期及文號暨啟用日期,背面並應加蓋支付處印
  信。其由市庫填具者,應載明帳號、收到卡片日期、科目、印鑑更換日
  期、印鑑註銷日期及印鑑註銷或更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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