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界樂捐救濟款物,由災害發生之當地區公所處理。但災情跨及二區以
  上者,由社會局統籌辦理。
  對於各界之協助,如需褒獎表揚,由災害發生地之區公所簽報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