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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礦場各種機械易導致人員接觸之轉動部分,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 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致導致危險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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