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礦場各種機械易導致人員接觸之轉動部分,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
  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致導致危險者
  ,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