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任免獎懲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由本府警務處擬議呈報本府核定者:
(一)簡任職人員之任免、獎懲。
(二)薦任職人員之任免、調遷及該處科、室主管及所屬機關正副首長
之獎懲。
(三)一般薦任職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之平時獎懲。
(四)委任六級以上人員之升職,臨時編制巡官之補實及委任待遇人員
之改為委任。
二、警務處核定報備者:
(一)薦任職人員之記功、記過以下平時獎懲。
(二)委任八級以下人員之升遷,委任職人員同職級之調職、辭職或另
有任用之免職及記大功、記大過之平時獎懲。
(三)本省各級警察機關、學校、隊、所雇用人員之僱用、解僱及考成
。
三、由本府警務處自行核辦者:
(一)委任待遇人員之任免、獎懲。
(二)本府警務處雇用人員之獎懲。
四、得由警務處授權各該警察機關核定報備者:
(一)保安警察總隊及鹽務警察總隊委任待遇人員之任免及獎懲。
(二)委任職人員之記功、記過以下平時獎懲。
(三)委任待遇人之調遷及記大功、記大過以下平時獎懲。
(四)雇用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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