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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之二
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條規定。 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之銷售對象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 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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