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普通公司債承銷案件,證券承銷商洽商銷售之對象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
十條規定。
認購(售)權證承銷案件之銷售對象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
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