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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五百六十三條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 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 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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