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35
人,瀏覽人次:
82160065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22)
歷史條次 (0)
第五十七條
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 先實施市地重劃。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22)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