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褻瀆國微、國旗或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
      者。
  三、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
      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
      工者。
  五、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為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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