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十圓以下罰鍰: 一、褻瀆國微、國旗或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 二、房主或房屋經理人,對於房客之遷入遷出,不依法令報告警察官署 者。 三、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之處所,不將投宿人姓名、年齡、籍 貫、住址、職業及來往地址登記者。 四、興修建築,不依法令呈請官署核准,或違背官署所定標準,擅自動 工者。 五、毀損路燈、道旁樹木或其他為公眾設備之物品,尚非故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