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得將領取支票憑證加註委託某人代領字樣,並簽蓋與原在付款憑
  單上所蓋相符之名章證明後,委託代領人代領。地區支付處應核對代領
  人身分證件,並登記於原付款憑單空白處。受款人原未在付款憑單上蓋
  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