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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 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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