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
    叉形。
二、顏色: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限
    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九0公分。
    放大型:圓形之直徑為九0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一二0公分。
    縮小型: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0公分,三角
    形之邊長為六0公分。
    特大型: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圖案: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0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
    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紅邊
    寬為一0公分。
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00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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