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郵件。
三、包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