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管路系統之焊接及焊接後之熱處理與非破壞性試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焊接應依第八十條之規定。
二、碳鋼、碳錳鋼及低合金鋼製管之所有對接焊縫,焊後應施行熱處理。
    但管壁厚度未滿十毫米之管,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依有關管路系統
    之設計溫度與壓力,免予熱應力消除。
三、除應在焊接前與焊接中正常控制,及在焊接完成後予以目視檢查外,
    應施行下列試驗:
  (一)管路系統之營運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其內徑超過七十五毫米
        、管壁厚度超過十毫米者,全部對接焊接頭應施行射線檢查。
  (二)前目以外之其他管路對接焊接頭,應依其用途、位置與材料經航
        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決定施行局部射線試驗或其他非破壞性試驗。
        但至少百分之十應施行射線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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