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作修正,並增訂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通知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