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援引之條文條次調整,酌作修正,並增訂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通知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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