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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57條
各科應就其職掌事務,分別設置各種簿冊。
〔立法理由〕
一、有關各科簿冊之種類及格式之規範,機關本可依其權限或職權逕行頒 訂行政規則,無庸明文規範,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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