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
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
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
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