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市庫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市庫會計、經理、副理、襄理等
  各級人員核章後,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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