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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市庫收到支付處印鑑卡,應由經辦人、市庫會計、經理、副理、襄理等 各級人員核章後,交經辦人二份,會計一份,分別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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