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提高利用價值,得
  準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交換;其涉及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該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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