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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提高利用價值,得 準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後辦理交換;其涉及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者,依該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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