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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警察人員有直系親屬者,得由其服務機關配給宿舍居住,調任時應於新 服務機關配定宿舍後,一個月內遷離交還原服務機關。逾期遷離者從嚴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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