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升降國旗經指示而不靜立致敬者。 二、聞唱國歌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三、於公共場所瞻仰 國父遺像經指示而不起立致敬者。 四、於公共場所瞻仰中華民國元首或最高統帥或其肖像經指示而不起立 致敬者。 五、國旗之製造或懸掛不遵定式者。 六、於車站、輪埠或其他公共場所爭先擁擠,不聽禁止者。 七、車馬、行人,不按右側前進,不聽禁止者。 八、人力車、自行車乘坐二人,不聽禁止者。 九、於火燭、門戶漫不當心,經指示而不聽者。